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谈谈行政处罚与和谐执法
作者:秦都法院执一庭 严宝珍  发布时间:2012-04-25 16:41:04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它是用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它是一种最富力度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一种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在现实中,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是追求处罚与创收相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把罚没款作为一项任务性的指标来完成。有些执法人员自己完不成任务,还委托专门的公司、周围的亲戚朋友帮忙来完成,这显然违背了处罚的最初目的,即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前不久,有一则报道称,湖南一残疾人,为了生计,在路上跑机动车拉乘客,当地的市容监察队没收了他的机动车,他借钱又买了一辆,不久被发现后又没收。当市容监察队第三次没收了他的机动车后,他已经倾其所有,借遍了所有亲戚朋友的钱,于是他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觉得这个社会逼得他一个残疾人没有生存的空间,于是他购买了两桶汽油,跑到副区长的办公室,一把火与副区长同归于尽。这一恶性事件的发生发人深省,令人深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以暴治暴的现象呢?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一个人在放弃生命时内心产生的毁灭性是最大的。试想想,我们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针对一个弱势群体,处罚的力度是不是过头了呢?这是一个值得行政执法主体认真总结和思索的问题。

  党中央一直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主题思想,让人深思的是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究竟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认知度与信任度会提高吗?我们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把握不好“度”的话,极有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对抗的情绪,这样的执法效果只能使官民的矛盾加剧,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忽视教育的功能,一味强调处罚,只能适得其反,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城管打商贩的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什么我们的执法主体不能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想一想,执法过程中注意我们的方式方法,把握和权衡好一个“度”字,既达到处罚的目的,又达到教育人、引导人的效果,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呢?

  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理念“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垫后。事实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增进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法行政应当体现出浓重的亲民色彩,要求政府不仅是管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和谐执法的理念,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
责任编辑:秦都法院执一庭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