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妻子的扶养费及孩子的抚养费请求可否支持
作者: 林丽丽  发布时间:2014-11-14 10:52:2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法律文书字号

  (2014)秦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抚养费纠纷)。

  (2014)秦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扶养费纠纷)。

  2、案由:扶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原告:吴某甲

  被告:吴某乙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乙系合法夫妻,2001年11月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吴某甲。吴某甲出生后原告张某应被告要求辞去了其原有工作,随被告在部队生活。2008年5月原告张某被诊断患上癌症。2013年被告从部队自主择业回到原籍,领取生活补助费64875元、安家补助费32438元、自主择业补助费103800元、离队差旅费1500元、奖励工资1955元、住房补贴96306.24元、住房公积金19899.20元、退役医保11304.68元,共计332078.12元,并每月按政策领取工资4800元。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系父子关系,原告吴某甲系未成年人,与其母亲张某生活在一起。张某现身患癌症,无固定职业及收入。

 [案件焦点]

  夫妻双方未离婚,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孩子可否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秦都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01117号、011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乙系合法夫妻,被告吴某乙在原告张某患有癌症的情况下对原告张某负有法定的扶助义务,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1000元的扶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吴某乙从军队转业时领取了相应的转业费,该笔费用中应有原、被告夫妻共有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1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系父子关系,被告吴某乙在原告吴某甲未成年之前对原告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且原告母亲张某(被告吴某乙的妻子)现身患癌症,被告更应多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抚育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0000元。

  二、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扶养费1000元。

  三、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吴某甲抚育费1200元(至吴某甲18周岁时止)。

 [案件辨析]

  本案就婚内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扶养费产生争议。笔者对案件争议分析如下:

  一、婚内夫妻之间扶养义务之分析

  笔者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由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而且将履行扶养义务的具体形式明确为给付扶养费。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乙系合法夫妻关系,互相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原告张某现患有癌症又无固定职业及收入,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被告吴某乙除了有部队转业费费外,每月领有4800元工资。可见被告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乙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等作了明确规定。依照此规定,被告的转业费中应有原、被告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乙给付1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二、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之分析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可见,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离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吴某甲尚未成年,其有权提起抚养费纠纷,要求其父吴某乙支付抚养费。且原告吴某甲的母亲张某身患疾病,被告吴某乙更应多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故原告吴某甲要求被告吴某乙承担其抚育费之请求应予以支持。
来源:秦都区法院陈杨法庭
责任编辑:郑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