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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掠影
作者:鲁建媛  发布时间:2015-12-10 17:23:59 打印 字号: | |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程序、制度的总称,也可以称为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英文简称ADR。这是一个开放的概念,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范围蓬勃发展,因此ADR的含义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形式。

  下面简单介绍韩国、葡萄牙等国家和台湾地区ADR发展的特色制度,意欲抛砖引玉,更好的开展具有本土特色多元化解制度。

  韩国   1990年就制定了《民事调停法》,分别在1992年、1995年、1998年、2002年及2009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1条“本法宗旨是对有关民事纠纷,依据简易程序,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做出合乎情理的解决。

  全国每年受理民事案件约125余万件,民事案件中有4.1%是调停结案的。调停案件由调停担当法官处理;调停担当法官可自行调停,也可由常任调停委员或是调停委员会进行调停。在权限上,常任调停委员与调停担当法官相同。在具体案件中,调停委员一般由当事人合意选择或是调停长指定,如果当事人直接申请由调停委员会进行调停的,则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入诉讼的案件,受诉法院可进行调停,也可交由调停委员会处理。从分工看,受诉法院通常处理交通事故和产业灾害事故案件;对于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多由调停委员会进行调停;其他的案件则由调停担当法官负责。

  为强化民事调停的功能,韩国大法院在首尔和釜山设立了民事调停中心。调停中心常任调停委员由8名具有15年以上司法工作经历者组成,其职业背景分别为特别检事、司法研修院院长、高等法院法官、律师等;由于常任调停委员之前的身份都非常特殊,故为了提高当事人信赖和确保案件公正,常任调停委员在任职期间以公务员身份履行职务,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我国台湾地区   “家事事件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2年1月11日公布,立法突破了传统上以裁判解决纷争的模式,强调自主纷争解决机制的适用,将调解作为替代诉讼的规范化、系统化纠纷解决方式。

  台湾地区根据家事事件讼争性的强弱及程序标的处分权程度,将家事事件分为5类。 分别包括确认婚姻是否有效、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等事件;撤销婚姻、终止收养关系等事件;因婚约无效、被撤销或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事件;给付家庭生活费用、未成年子女扶养等事件。其中前四类事件适用调解前置。而宣告死亡、选任监护人等事件除当事人申请调解外,法院不得进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依职权还可以移交调解,移交调解后若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案件应适用原审判程序进行裁判,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实现。家事法还有关于合并调解制度的规定,即对于相互牵连的数宗家事事件,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合并调解。同时,若其他民事事件与家事事件具有牵连关系,当事人也可申请将该事件与家事事件共同交由法院进行合并调解。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精神病患者、酗酒、吸毒等特殊类型不适用强制调解的家事案件,如果法院能使双方当事人处于权力大致平衡的状态,并能保证当事人人身安全,则其仍可提供调解服务。

  葡萄牙  议会于2001年通过并颁布了《治安法院法》,开始建立调解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以小额纠纷的调解为主,涉及劳动、家事、刑事各法律部门的调解制度。

  在全国设立治安法院(实际上是小额诉讼法院)作为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机关。每家治安法院由2名公开招考的职业法官和若干职业调解人组成,其职责是对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和调解。在葡萄牙,不论是治安法院调解、家事调解、劳动调解还是刑事调解,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国家机关,是一种公共调解,而非民间调解。

  葡萄牙目前诉前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立案前法官调解。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立案法官对案件进行积极调解,避免纠纷进入法院;(2)诉前委托调解。法院在立案时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社会组织的诉前调解模式;(3)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即当原告在治安法院起诉时,治安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职业调解人的主持下,直接在法院内解决纠纷。在葡萄牙,法律并未规定强制调解制度,主要是通过降低诉讼费用来激励,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交到法院的费用退回三分之二,且无需为调解另外支付费用。调解人的报酬由财政部承担,每次调解准备会议的也有固定报酬,此外,调解人的差旅费也可以由司法部报销。

  英格兰  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审裁处调解制度,加拿大2015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成立民事纠纷在线审裁处,针对小额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2500加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包括债务、损害、私人财产的追索以及特定类型的建筑物纠纷,但不受理有关土地的纠纷。

  法国、荷兰  等国的社会自治型纠纷化解机制也都各有特色。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不能简单地依赖公权力推动的调解运动,关键是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协商性文化”或“调解文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功能。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郑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