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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需要去“保卫”
作者: 王硕  发布时间:2016-06-21 11:35:39 打印 字号: | |
  弗洛伊德在《梦的解析》中提到,人类精神活动的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是推动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而人最基本的本能便是生存与繁衍。生存方面,人类取得的文明成果是劳动,而在繁衍方面,人类取得的文明成果便是婚姻。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元素,美好的婚姻生活带给我们幸福,反之,我们的生活会充满负能量。

一、婚姻的样子

  《礼记》中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我们从相识、相知、相恋到走向婚姻的殿堂,这一段历程往往是一个人爱情中最美的时光,包容、关心与浪漫就像阳光与空气一样,时刻围绕在你的身边,让人向往。但是,生活总是比想象平淡,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日子,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的摩擦,像少女的 “轻愁”,既有期待又很迷茫。当爱情的韶光渐渐淡去,带给每一对夫妻的任务便是如何在婚姻关系中学习和彰显神圣的爱。“好学生”,渐渐的习惯了对方,不管是优点还是缺点,都会成为你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而“差学生”,即使是对方以前吸引自己的优点,也会变成缺点,两人在婚姻的道路上便会背道而驰,最终变成冤家,选择离婚。爱情带给婚姻的浓妆艳抹总会消退,回归到了它的本来面目,到底是要不要补妆,就看自己了。

二、婚姻的烦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面临着许多的挑战,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结婚之前。这段时间,男女双方都是自由的,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时候会有一些人选择未婚同居、试婚等一些方式,缺少了对婚姻的尊重,也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伤害。

  第二、结婚之后。首先是外来力量给婚姻带来的伤害,如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等等,严重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其次是内因导致的婚姻痛苦,如婚姻倦怠、态度冷淡等等,日复一日,夫妻感情的裂痕会越来越大。

三、《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的行为,传递社会的价值观,有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婚姻法》自然也不例外。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是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家庭之间的关系,使婚姻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同时,《婚姻法》也保护到了夫妻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家庭地位、工作及人身的自由、财产等,维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忠诚于婚姻,为家庭付出,以一颗仁爱的心来处理生活中产生的问题,便是这些法条给予我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指引。

四、婚姻也需要“保卫”

  “保卫”婚姻,不止是“保卫”婚姻存续的一种状态,更是要维护婚姻双方的幸福感。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尝试。

  (一)通过法律和社会组织来“保卫”

  第一、在法律规定上需要对婚姻的保护更深层次。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的惩罚,而没有对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人的惩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很多第三人都是知情的,甚至是始作俑者,导致了离婚,而受害这一方却没有权利请求第三人的赔偿,对第三人大多也没有惩罚,惩戒性不足。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增加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而且我们可以尝试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因吸毒、赌博、嫖娼等不利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有过错方赔偿,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置,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对保护受害者有了更加明确的分工,法院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及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

  第二、发挥法院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给予双方指导。

  法院工作中,可以尝试成立婚姻家庭审判庭,专门处理离婚纠纷,大力倡导离婚调解程序,引导夫妻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不要纠结于一时的对错与得失,发展性看待婚姻的关系,自我反思与反省,调整心态,理性处理矛盾,使双方关系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运行。在法律上给予要离婚的双方一个“冷静期”,单单是让夫妻双方自己去冷静思考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会组织、社区应该发挥其引导、帮助的作用,对于那些在法院要离婚被驳回的双方,开展心理辅导,引导他们重新去认识自己,认识婚姻,辅导他们如何去化解婚姻中的纷争,如何处理干扰婚姻的问题,让这个“冷静期”更有意义。如果经过这段“冷静期”的教育,还是选择了离婚,那么一定要保护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因为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亲子关系并不因此而结束,保护好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给予孩子完整的爱。同时,抚养方也不要因为自己不满对方,就一直诋毁对方,让孩子谩骂声中长大,丧失掉对美好的希望。要将影响孩子成长的不利因素尽量减小到最低,保护好孩子的权益。

  (二)个人对婚姻的“保卫”

中国伦理学会李茂森曾指出:“法律的作用仍然是有限度的,单凭法律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全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自身方面去改变,去“保卫”婚姻。

  首先,可以尝试婚前进行婚姻教育,在结婚之前就让“准夫妻”对未来的生活有一个总体的展望,学习应对夫妻矛盾有一些方法,比如夫妻吵架,很多人都是一开吵就火冒三丈,叽叽呱呱说了一大堆狠话,伤了对方自尊,口舌之争的胜利有用吗?最后赢了言语,输了婚姻,是不是很不值得。能不能双方先冷静半个小时,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猜一下对方的心思,总体想清楚之后再说。经过这半个小时的冷静,双方的火气也没有那么大了,也会想通一些问题,这样交流起来效果是不是更好。

  其次,每个人要有对婚姻忠诚的态度。双方要忠诚于对方,不存二心。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因此,忠于对方,不仅是不能在身体上背叛配偶,同时不能在心理上背叛配偶。

  最后,每个人要学会“婚姻保鲜”。婚姻是一个关系到一生的人际交往,是一个永恒在变化的量,不是说结了婚双方的关系就一直会亲密无间,它是需要不断去维系的。多关心对方,多体谅对方,具有家庭责任感,制造浪漫,让两个人的心越来越近。

  婚姻带给我们许多的幸福,也带给我们许多的烦恼,只有用心去“经营”,不断学习,才会永远“夫妻恩爱”。

参考文献:

  李世峥:《婚姻,人人都当尊重—浅析基督教的婚姻伦理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J】,学者之页。

  楼 ?:《刍议我国离婚救济制度》【J】,法制园地,法制与社会,2015年3月(上)。

  田国秀:《离婚危害最小化: 美国推行离婚教育的做法与借鉴》【J】,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 1 期—社会学。

  李艺敏、吴瑞霞、李永鑫:《城市居民的婚姻倦怠情况与婚姻压力、离婚意向》【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4年第28卷第8期。
来源:渭滨法庭
责任编辑: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