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优化建议
作者:范 尧  发布时间:2016-06-27 14:20:29 打印 字号: | |
自 2011 年至 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汇总的概况图
  一、民间借贷概述

  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约定有偿或者无偿出借金钱及有价证券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是正规金融借贷的有益补充,它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有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凭借其“机动、灵活、便利”的特点,一方面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缓解了社会资金供求矛盾,另一方面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益扩大,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恶性案件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这把双刃剑对区域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放眼全国因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跑路、外逃、暴力追债、自杀等恶性事件,在各地都不绝于耳。分析引发民间借贷风险的原因,固然有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经营不善等因素,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规范双方的行为才是根本原因。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从参与的主体来看,当前借贷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包括了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主是主要的借款者,而放贷者则从传统以经商人员为主到现在的各类人员。从民间信贷的分布状况来看,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一些金融信贷服务不到位,农民贷款无望的地区。从利率来看,民间信贷高利率与无利率状况并存。总之,我国民间信贷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企业、农户等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从制度角度看,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做出了修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院审理案件数额来看,根据最新的司法数据显示,自 2011 年至 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汇总的概况如最上图: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应逐步增加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视程度。

  三、形成原因

  我国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是急速上升,其中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首先,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民间资本需求。由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稳定、社会信用不高、固定资产少且账务信息不透明等,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贷款有着次数多、需求急、数额小的特点,而正规银行金融很难满足其要求,然而即使是想方设法的申请到了贷款,这些短期小额贷款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此外,近年来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金融机构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都更加严格贷款发放,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更是雪上加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有补充,正好得意满足这部分融资需求。

  其次,民间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仅银行存款不能实现其增值目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稳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富积累不断增加,因此人们要想办法将手中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增值的利器。然而银行存款利率偏低,国债、基金亦是如此,楼市限购、期货交易以及股票风险太大,闲散资金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不多、难以充分资本化。许多资金持有者认为民间借贷市场则周转快、利润高且风险基本可控,因此致使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以满足其增值需求,从而推动了我国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

  再次,是民间借贷低成本、高效、便捷的自身属性所致。银行机构放贷有着其规范的流程和复杂的手续,要经过层层审批,耗时且低效,这样就变相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成本,使部分真正的资金需求者被拒之门外,无法为企业从银行筹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与在银行贷款比较起来,民间借贷则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操作方式以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且期限灵活,对借款人不设门槛,主体双方只要达成一致协议,资金很快就能周转开来。虽然民间借贷利率较正规机构高,但它几乎没有从正规金融贷款所存在的那些隐形成本,如抵押成本、担保成本、时间成本等,这种特点恰恰迎合了许多个人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

  最后,典型的中国熟人社会所建立的信用机制使得民间借贷广泛活跃。民间借贷依靠关系网络中自然发展起来的信用系统,将信用建立在亲戚朋友的介绍担保之上。通过熟人网络,将大片本不相识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建立起民间借贷关系。因使用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使得大部分的民间借贷者能够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民间借贷的隐性担保机制。

  四、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一)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送达难,无法送达的矛盾不能尽快得到解决; 二、体现在“实际债务”上,一些被告对自己被诉表示十分不解,提出自己已经向原告归还了全部或部分借款; 三、体现在民间债务的形式上,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审理法官需要比以前投入更多的精力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借款数额及用途。

  (二)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民间借贷形式现已发展到包括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同时,现在的民间借贷中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由于资本的天然逐利性,民间资金较为集中地流向了投资、经营房地产等高利行业。

  (三)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但是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

  (四)虚假诉讼蔓延,不良现象滋生

  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中, 隐藏着大量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甚至犯罪行为。一是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二是在筹措资金的过程中,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三是一些竞息性“标会”、地下赌场等通过“放水钱”引发“问题借贷”,更因其诱惑性的高额利润,出现高息揽储、非法炒汇等犯罪活动。 四是一些职业放贷人高度组织化和专业化, 在追讨借款时采取恐吓、殴打、非法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甚而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五)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银监会的监督范围没有涵盖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目前,我国还无法准确统计出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民间借贷游离在公权力监督的范围之外。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它属于非正式金融行为不在国家金融体制之内,金融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亦不涵括民间借贷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民间闲置资金的增值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有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为左右而体制外的‘委托贷款’利率却是高达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另外不合理的担保公司制度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间借贷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全国各地新成立了许多担保公司,这些担保公司基本上不开展担保业务,以吸储与放贷作为其主营业务业务对象主要是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这些担保公司具有利用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发放高利贷的嫌疑。大量民间资本通过担保公司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在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加大了借贷行为的风险因素和监管难度。

  五、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我国民间信贷合法化地位

  相比正规金融,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自身优势,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让非国有金融尤其是民间借贷与国有金融自由竞争,培育一个多元竞争的金融体系。并且通过建立平等、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作为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

  (二)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规范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加强公众教育,引导大众摒弃追求暴富的心理,引导企业按科学合理的节奏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增加公众投资渠道的时,明确民间借贷监管部门,以促进民间借贷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建立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借贷之类的民间借贷,明确登记备案机关,合理确定登记备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记信息的查询制度等,以促进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便于国家监管监测、实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和规范化运行。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预警等机制,便于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进行监测和统计,并为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和监管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组织可以纳入企业破产制度,以预防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爆发。

  (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是判断信贷主体信用度的标准,是赢得金融机构信任并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对民间借贷融资行为进行法律监管的一种辅助手段。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居民与农户融资难的原因之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健全信贷主体的信息披露,但是,我国目前缺少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无法为信贷市场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或个人信用情况,因此,企业或个人很难凭自身信用从信贷市场获得融资,金融监管当局也无法通过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结果对企业或个人的融资行为进行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可通过建立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信用管理体系,使得个人、企业能够迅速地与金融机构取得合作。
来源: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
责任编辑: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