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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加快办案进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咏梅  发布时间:2016-07-13 17:50:01 打印 字号: | |
  自从2015年5月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1--6月陕西全省法院受理案件293994件,其中新收247422件,案件增幅同比上升35%。

  笔者所在秦都法院1--6月新收案增加1369件,收案件同比上升48%,;结案数增加860件,增幅为48.6%,法院的结案压力在不断加大。

  一、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困难

  (一)案多人少的成因

  我国现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更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家立法职能加强,法院处理纠纷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新民诉法修改过后,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诉讼标的大幅提升,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大幅下调,降低了诉讼成本,司法便民措施的落实,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导致案件数量激增。个别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率,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这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数量也相应的增加。

  (二)案多人少的负面影响

  一是影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当法官人均手里有近百件未结案时,能做到及时结案,不超审限已属不易,法官每天忙于应对当事人,根本没有闲暇时间进行充电,知识和观念不能及时更新,结案率的压力,使得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如何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当法官的精力多集中于如何提高结案率时,本应能够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的民事矛盾,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放弃了,一判了之,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损害司法权威。

  三是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容易造成法官的身体和心理疾患,长期处于焦虑,压力之下,身心负担过重,职业倦怠现象突出,东部沿海城市青年法官流失严重,与压力太大不无关系。

为了应对这种案件数量激增的不利局面,许多法院通常采用的办法就是一方面要求干警加班加点,另一方面实施全员办案制,即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全部投入办案。这只能是应急措施,治标不治本。尤其是面临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虽然使办案力量更加精干,但同时也会带来办案人数的减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为此,我们应该寻求一种长效解决机制。

  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以往,法院在审判力量配置上,多采用合议庭,一起案件在审理环节同时牵制多名法官,难免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就需要对审判组织构架重新调整,让法官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法官从繁琐的行政综合事务中解放出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办案中来。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在每个业务庭组建审判团队为基本办案单元,是否设置合议庭取决于案件审理需要,切实做到司法权力运行模式由粗放型变为集约型。还可以探索在辖区内,通过借调、挂职的方式,统一调配审判力量,促进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人员、案件实现合理调配。探索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增加参审案件数量和类型,落实随机抽取工作方法,明确其参审案件职权,逐步实现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不参与法律审理。

  三、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缺乏一套类似的案件分流机制,大部分法院案件立案后不分难易,一律进入诉讼程序,未设置合理的过滤程序,造成简案繁办,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重新配置审判力量,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可以有效提高简易案件的审理速度。通过成立诉前调解、速裁庭,简单案件快速审、复杂案件精心审,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法院应坚持理顺立审关系,突出速裁功能,强化窗口服务,进一步完善立案庭组织机构,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立案时即确立适用简易程序,加强立案调解,通过法律释明,积极打消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顾虑。

对那些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72条、274条规定的数额、类型和相关条件的金钱给付案件一律确定为小额诉讼程序。由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要求较短,容易引起再审申请、信访投诉,所以要打消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的疑虑,健全法院内部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保障制度。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引导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缓解办案压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使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以法院为主导,基层民间调解组织、乡镇司法所和其他行业调解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形成“诉前分流、诉中调判、诉后回访”的纠纷化解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业人员,主动、热情引导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对那些适合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案件及时进行分流,引导其到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仲裁部门解决争议。

  五、加强审判管理,构建审判质效管理常态化

  一是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流程管理,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的有效控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大力倡导案件随结随报、随报随批,改变以往月底集中报案的习惯做到案件随时审结、随时上传,随时报批,当月审结案件进入当月统计报表。

  二是严把审限关,实施审限及时监控,对因不及时填报结案信息,造成超审限进行督促,对未办理延审手续而形成的超审限案件,予以通报批评,对系统中提示的超审限案件集中清理。通过定期公示、通报,抓好审限监控,加快办案进度。

  三是严把评查关,重点监控发回重审、全部改判、指令再审案件,对发改原因,及时梳理、反馈、协调,通过以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还可以通过发挥专项评查的优势,对庭审、裁判文书等实行专项评查,把住主要关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推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

  成立诉讼事务中心,集中办理送达、保全、扫描上传、装卷归档等辅助事务,依法简化案件送达、开庭、文书制作等环节,减少重复劳动,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结合司法改革中的人员分类管理,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探索一条新出路。尝试改革送达方式,引入民营快递公司参与竞争,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送达,邮箱送达等方式解决送达难。法院只有尽快转变思维,通过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化分工才能充分应对日趋严重结案压力。
来源:秦都区法院评查室
责任编辑:李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