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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上半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统计分析
作者:张丹  发布时间:2016-07-21 18:53:25 打印 字号: | |
  一、秦都法院2016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及类型

  上半年,新收民事一审案件254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1.5%,占全院总收案数的60.3%。其中,新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496件,占19.5%;合同纠纷案件1357件,占53.3%;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693件,占27.2%。  

已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60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5.2%,占全院总结案数的61%;结案率为55.9%,同比上幅3.2个百分点。其中已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371件,占民事结案数的23.1%;合同纠纷案件787件,占49%;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448件,占27.9%。所结案件中,判决785件,占48.9%;撤诉234件,占14.6%;调解426件,占26.5%;驳回起诉112件,占7%;裁定终结3件,占0.2%;其他34件,占2.1%;移送12件,占0.7%。

二、秦都法院上半年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发现,上半年,秦都法院收、结案数大幅上升。在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秦都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民会)和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收货了宝贵的民商事审判经验。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产权保护是激发经济活力最重要的举措之一。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128件,审结71件,原告胜诉案件65件。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坚持严格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加强对各类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坚持快审快判快调。本院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201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重审判决,两被告不服,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一孔窑洞的所有权,被告称其购买了该宅基地及窑洞,但未有证据表明其向被告转让宅基地及窑洞,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

  二是尊重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我院在审理涉及各类合同的性质、效力等案件时,坚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统一的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基础,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确保实现契约正义。本年度,我院共受理涉及合同效力案件11件,审结9件,其中确认合同有效的9件,解除的0件,撤销的0件。本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将其购买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一半,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认为其未取得所有权,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该合同应属无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原则。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诉讼主体平等原则,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着力打破因所有制、地域、部门不同存在的不平等保护现象。程序上通过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回避制度、保全制度的严格适用来确保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实体上,坚持同案同判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不因人、因事、因“情”而有丝毫的变通。

  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我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牢牢把握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庭审,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核心在于确定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庭审过程中,坚持以这三点为核心,着力查明案件事实;二是裁判,裁判的核心在于结合案件事实厘清权利、义务、责任,这就要求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我院通过庭审观摩、案件评查、裁判文书上网、优秀裁判文书选评、案例分析等方式规范庭审及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而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五是倡导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充分体现了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特点,也是民商事行为、民商事审判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今年以来,我院对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只要守约方提出了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的诉讼请求,在符合民法规范的前提下,全部判处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程序上,对于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判处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转变理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案件审判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释明权;对于不懂举证规则的当事人参加的庭审,进行必要的诉讼引导;对于当事人追加被告、第三人的申请,原则上皆予准许;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案件,依法主动审查;送达方面,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在穷尽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采用公告送达。上述举措的采取,充分保障了民商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七是完善立案工作机制。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立案工作,全面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提交诉状及其副本、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材料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我院皆于登记立案,不人为设置任何障碍。今年初,我院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立案庭内设立“案件速裁室”,配备3名速裁法官。在立案环节切实做好案件繁简分流,针对督促程序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诉前调解)三类型案件,由立案庭“速裁室”法官统一办理。同时,加强对案件速裁室的考核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上半年,“速裁室”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5件,结案130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八是完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按照最高院要求,我院专门成立了家事合议庭,自2015年6月份成立以来,该合议庭共审结各类家事纠纷170余件,审结150件,调解撤诉120件,取得了显著成效。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资源等方面案件不断增多的趋势,我院正着手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环境资源合议庭,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同时,我院积极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针对调解案件、撤诉案件、离婚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等,统一采取庭长签发模式,不再由院长签发,简化了裁判文书审批流程,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做好铺垫。

三、秦都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

  一、送达问题。诉讼文书送达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其送达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诉讼文书难送达已成为阻碍我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障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二、释明权问题。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释明权如何行使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其范围和边界不好把握,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怠行、惧行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公信力并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三、判决与调解的问题。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应当是民商事审判应当贯彻的理念,但是对于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很难理顺,有些法官注重调解,有些法官喜好判决,而对调解率的追求给部分法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疑惑。

  四、移送问题。案件移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本案无管辖权,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二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需要向侦查机关移送。这两种移送都存在对方不接收的问题,尤其是第二种情况的移送。

  五、同案不同判问题。公平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而最能检验司法公正的,便是对相似案件应当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可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以至于在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存在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合议庭之间的判决不一致的问题。

  六、新类型、疑难案件较多。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情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典型的如股票交易纠纷、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买卖纠纷等。
来源:秦都法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