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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涉民生案例】 刘赵生、刘云云、刘云强、刘云飞与罗社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综合科 张?  发布时间:2018-05-07 16:33: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4年5月,罗社教与谢广签订《建房协议》,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谢广的民房建设交给罗社教承建,在房屋主体建成后,进行粉刷工程时,罗社教找到高斌,高斌给罗社教介绍了包工的刘普孝,刘普孝又介绍陈发,陈发与王爱芳等人开始进行粉刷工程。2014年7月24日王爱芳在干粉刷工程时,从施工架上摔下受伤,2014年7月24日王爱芳在干粉刷工程时,从施工架上摔下受伤,两次住院治疗治疗后,回家康复治疗,于2014年12月12日死亡。

秦都区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罗社教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其中第二项判决:被告罗社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赵生、刘云云、刘云强、刘云飞413761.1元。一审诉讼费9063元,由罗社教承担3806元,刘赵生、刘云云、刘云强、刘云飞承担5257元。二审诉讼费罗社教预交6619元,由罗社教承担。

该案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陕0402执568号。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罗社教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均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事故导致王爱芳死亡,给其家庭带来经济和精神困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案件难以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刘赵生等申请司法救助。我院分别争取上级救助资金合计3万元,予以救助,解决了刘赵生等人其燃眉之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受害人王爱芳系山西省洪洞县人,在咸阳打工期间受伤去世,其家人刘赵生等4人在咸阳无亲无故,在遭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难以执行的困境。秦都法院对待困难当事人一视同仁,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并未因其系外省人而区别对待,在其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时候,积极为其争取上级资金予以司法救助,发挥了司法救助资金最大效用,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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