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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套路贷”案件的自我保护途径
作者:民二庭 张佳  发布时间:2019-11-30 11:22:30 打印 字号: | |

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民二庭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5件,其中,涉嫌“套路贷”案件1件,其余案件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

被告:咸阳某公司。

原告诉称,2016年5月份,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发放贷款广告,原告看到后通过电话和微信与被告联系,后被告找到原告与其签订了份借款合同。

合同中约定:借款额为40000元,借期36月,月利息2.5分。现原告已偿还近70000余元,但被告仍然向原告催讨这40000元借款。且从2018年9月份始,被告委托浙江省宁波等地高利贷讨债公司“金豹公司”等,通过向原告工作单位、居所地周边等处及原告通讯录上所有联系人,发布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图片及P图等,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原告名誉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正常工作、生活、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原告甲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剖析:该案涉嫌“套路贷”,但原告庭审中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公司涉嫌“套路贷”,因本案中,发布有损原告名誉信息、图片的是某未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手机卡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

本案与常见“套路贷”中利用威胁手段索款的套路颇为类似,为获取高额偿还款,放贷人会通过发送侮辱短信、恐吓借款人及亲友等方式,逼迫借款人筹款还钱。

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将其借款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且在借款时提供了十分详尽的个人信息。在发生逾期后,原告经常被微信、短信等骚扰,且其亲属、同事、同学、朋友等也收到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图片等。这与“现金类”套路贷极为相似,“现金类”套路贷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经济实力欠缺的年轻人为主要侵害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财产信息外,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如手机里面的通讯录等。一旦发生放贷人认定的“违约”,他们就会对受害人及其社会关系通过电话等进行骚扰、恐吓,使用“软暴力”滋扰,使借款人产生恐惧、恐慌等进行催收。

处理建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套路贷”的情况后,建议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借款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借款人应当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拒绝使用来路不明的“套路贷”,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贪图容易贷款,而轻信一些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没有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布的消息、广告等。在遇到类似“套路贷“的情况时,应当学会自我救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秦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