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颇为流行,备受年轻人青睐。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烟同样属于烟草,经营电子烟须经烟草专卖机关许可,否则当经营数量或数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则会构成犯罪。
近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而获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卜某某和冯某某通过微信得知,位于新疆伊宁市古某某处有大量的电子烟,遂产生了贩卖获利的念头。经过网上多次联系,卜某某和冯某某最终决定从古某某处购买电子烟。他们二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古某某多次转账,古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通过物流向他们发货,然后卜某某和冯某某再通过微信对外宣传并出售电子烟而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和冯某某未经烟草专卖机关许可买卖电子烟,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对卜某某和冯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