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49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赵万金主张与被告孟凡林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被告以该笔借款实为原告向其支付的利润分配款为由提出抗辩。
【案件分歧】
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原告虽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以此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被告以该债权债务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为由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普遍存在,但同时也有许多纠纷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均对该借贷行为提出各自相应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是合理的。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