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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故障致人损害,电梯维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
作者:民一庭 董娟 王硕  发布时间:2022-04-29 19:36: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XX物业公司、XX电梯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正常乘坐居住小区电梯时,电梯出现故障,突然骤升骤降,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该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为被告XX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为被告XX电梯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联系维保公司进行现场查看,查明该电梯产生故障原因主要为不安全使用电梯及部分配件老化所致;配件老化等情况被告电梯公司在之前维保时已知晓。

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依法对涉案电梯负有管理的职责,应保障电梯的日常运行,对老旧部件进行更换和维护,以此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乘客的人身安全;被告电梯公司作为维保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疏于防范、管理,造成本次电梯事件的发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电梯公司认为其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签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其公司按时对电梯进行了保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且被告电梯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承担相应责任无异议。

案件评析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均有义务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的维护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作为与乘坐人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种设备,使用频率高,更应审慎;电梯维护单位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不仅具有合同义务,更具有社会义务,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危害后果应作出明示,切实保障乘坐人生命安全。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XX物业公司、XX电梯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因本次事件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元。

 
责任编辑:秦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