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雇佣无资质工人施工,工人受伤,谁人担责案例分析
作者:董娟 王光祖  发布时间:2022-04-29 19:38:5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被告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因需自建宅基地房屋,雇佣无资质的被告马某施工队进行施工,原告刘某系被告马某施工队工人,房屋建设至二层时,原告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慎从操作台摔落致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现原告要求被告马某进行赔偿,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刘某认为,被告马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原告施工时,未向原告提供安全设备,负有过错责任,且原告作为被告马某施工队的工人,与原告之间签有劳务合同,提供劳务时受伤,故被告马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因需自建房屋,将工程交于无资质施工队进行施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某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进行施工时,未采取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被告李某选任无资质建设队,且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就赔偿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认为,被告李某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且当地自建房屋时,均是由房主委托当地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如果严格要求房主建房时都选择有建筑资质公司进行施工,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马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应该对工人的安全负责;故被告李某不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现实中,虽然在宅基地自建房屋时,存在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建筑队进行施工的情形,但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关乎到屋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资质的建筑队或者单位进行施工,房屋建设者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及马某均应当承担责任;施工者对此次事件亦有过错,故其对自身受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认被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承担50%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被告马某向原告刘某赔偿因此次事件产生的损失1万余元。

 
责任编辑:秦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