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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应当准确把握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
作者:立案庭 李咏梅  发布时间:2022-05-30 10:58:5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王某与杨某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存在多笔金钱往来,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双方签订一份《分手协议》,协议载明,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纠纷,杨某承诺支付两人恋爱期间,王某为其购车费用10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仅支付2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8万元。王某认为其与杨某之间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8万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件的性质,即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进而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认定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决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该协议是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是为了解决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该纠纷的产生是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提供购车费用,这些费用并不是借给被告,被告应到期还的借款,因此,该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属于民法典中的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

原告与被告在结束恋爱关系时达成的《分手协议》,并非单纯解决情感问题,还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就经济纠纷达成的《分手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因此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的《分手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8万元。

【评析】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就是说民间借贷可以发生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于他们相互之间。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则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民间借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二是民间借贷的资金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三是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处理?实践中,遇到的案件归纳起来,大多为两类:一类为借款人有诚意还款,一类为借款人无归还诚意。针对第一类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遇到困难无力还款,可以要求其先还一部分,剩余借款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执行;针对第二类借款人,应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建议诉讼时一并提出保全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侧重点不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看双方有没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借款,有没有利息约定,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违约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等等。

本案中,原、被告就分手时达成的《分手协议》,除了表明解除恋爱关系外,还涉及处理双方曾经发生的经济纠纷,而双方在恋爱期间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存在发生,不构成民间借贷的合意。就《分手协议》而言,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秦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