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中,车主就车辆价值贬损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作者:立案庭 李咏梅  发布时间:2022-05-30 11:00:5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詹某

被告:王某

案由: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10月18日,王某驾驶其轿车追尾詹某驾驶的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詹某将车辆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贬损价值为1万元。詹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损价值1万元。

【争议】

关于车辆贬损价值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即使被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会受到影响,而且估价显然比原先未出事故前要低,这一价值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救济。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损坏的车辆在得到修理的情况,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补偿,况且车辆贬值损失只是评估损失,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时才能反映出来,受害车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的车辆价值贬损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虽然为间接损失,但是事故的发生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得到赔偿,遂判决王某赔偿詹某1万元。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车辆受损不仅要赔偿修理费,还应当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车辆的安全性能产生一定影响,并且车辆经过修理后能否达到原来的驾驶状态。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虽未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从其内容看,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且可以量化的损失均可以主张。

本案中,詹某的车辆为新车,王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受损失有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所以对其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过交通的车辆价值贬损属于间接损失,且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但根据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经过专业部门鉴定的,应当得到赔偿,但同时应当考虑发生交通事故被撞的部位,修复后是否会影响到安全驾驶,还有车辆的新旧程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分配问题等,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责任编辑:秦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