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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医保”类诈骗案
作者:段博  发布时间:2024-08-26 09:22:22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医保”类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人通过百度贴吧联系到大量参保群众,在许诺将“套刷”医疗保障基金额度按照一定比例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参保群众后,获得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基金电子支付凭证。随后,某某联系药品经营单位,在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使用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基金电子凭证在咸阳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辽宁省大连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店、云南省昆明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分店、浙江省海宁市某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多地和多家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阿胶、安宫牛黄丸、片仔癀等药品,将所购买药品出售给被告皮某某等人。皮某某明知罗某某出售药品系犯罪所得,依然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转卖。罗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979449.84元,吴某某涉案金额共计561318.6元,皮某某涉案金额共计270774.7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知罗某某出售的药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药品低价收购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分立的政策。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费用共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既可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专款专用,不能取现。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参与非法药品交易,本质上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私自进行药品收购和交易的行为,也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秦都法院